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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作者:李名栋    
发布时间:2024-11-27 16:25    点击率:1
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以其灵活性、经济性,深受市民青睐,但部分从业者无序经营、无视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11月份开始,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确保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藁城区执法人员检查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旨在严厉打击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未备案、未签订承租合同、未落实承租人身份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整治以下八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没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没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的。二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同内容应明确承租人不得将承租车辆转租或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等事项)。三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对承租人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未留存承租人有关信息的(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四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租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不能确保承租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的。五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为汽车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六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的(经营管理档案应包括:车辆租赁记录、承租合同、承租人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记录等)。七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位置或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八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紧急救援和服务投诉等制度的,或接到服务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执法人员纠正并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违规经营行为 
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根据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的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经营者名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备案及其车辆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逐家摸底排查,逐一建立整治台账,列出问题清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出动交通运输执法人员400余人次,检查企业1050家,其中备案企业数量共181家、未备案企业数量869家,现场纠正并规范违规经营行为44家,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有条不紊向前推进。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督促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未备案小微型租赁企业尽快办理备案手续。他提醒广大市民在租用车辆时要选择已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投诉举报未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共同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确保广大市民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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