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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6:22    点击率:1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放管服”改革,持续“减证便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1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业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聚焦“堵点”“痛点”,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推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工作实际,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在办理报考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驾驶教练员考试4项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我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目录清单。按照《石家庄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梳理我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在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清单。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局政法科、局执法支队)
(二)确定适用对象。积极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责任单位:局政法科、局执法支队)
(三)规范工作流程。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责任单位:局执法支队)
(四)加强核查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由局执法支队根据对应事项,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由局执法支队依法依规作出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局执法支队)
(五)强化风险防范。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局执法支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胆探索研究解决,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协同有序推进。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过程中,要加强和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打通各部门间信息壁垒,全力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加快推进工作进程。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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