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发布协调工作制度、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所属单位、内设处室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该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五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起草各项工作制度、组织编制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检查督促信息提供单位及时提供和更新相关政府信息。
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市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范围和提供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交通运输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部门预算、决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
(六)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交通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八)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九)突发交通运输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一)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主管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并将名单上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报送。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报送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局直党委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
局办公室负责向市档案局、市图书馆、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对提供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信息审查和发布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主管单位、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经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对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统一规范文本,编制、公布本单位、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以印发公文方式制作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将发文审核及保密审查同步进行。办文单位、部门拟稿人起草公文时,在《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文件签发卡》“是否公开”栏提出“主动公开”等初步意见;属于保密或不予公开的在“是否公开”栏提出保密审查初步意见。拟发公文以外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照拟发公文审查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市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局直党委负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中“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公开信息发布以及“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信息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依据《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暂行)》,对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纳入市局目标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年度评定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市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全程监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局办公室予以提醒,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市局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有关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按规定予以公开或未按法定时限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拟公开信息未按程序审查,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信息不真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在“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所属单位、内设处室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交通运输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市局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由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应当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建立健全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规范答复口径,采用标准文本,提高答复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第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起草各项工作制度、检查督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市局应当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地址,以及依申请工作流程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局应当畅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建立依申请公开网络受理平台,提高依申请网上办理能力,探索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实时查询、追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现场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到现场递交《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递交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相关证明文件。采取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局相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须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的《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获取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提交时间;
(六)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通过市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取。
第十二条 市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做好受理登记。对内容不明确或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保密审查和答复
第十三条 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主管单位、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局办公室登记后,及时转送该信息主管单位、部门办理;
(二)信息主管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依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核、保密审查、签发后,形成正式答复文本,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按照时限答复申请人;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职权,主办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征求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协办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及获取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或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属于部分公开范围且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可以将部分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八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交通运输部门内部或单位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内部交通运输信息或单位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调查、取证、检查等交通运输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信息提供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负责保存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凭书面告知书负责落实申请人现场查阅资料。
申请人查阅资料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带离查阅地点,负责保存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要加强管理,指派专人陪同查阅,确保资料安全。
申请人需要复制相关信息资料的,原则上只能复制作出行政行为的结论性资料,内部审查过程性资料不予复制。
负责保存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凭书面告知书应当对申请人复制的资料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复制资料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市局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资料,一律免收成本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等)。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依据《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暂行)》,对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纳入市局目标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年度评定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对市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并公布检查或抽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市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全程监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局办公室予以提醒,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市局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有关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在“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人认为市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市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二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等方面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附件: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附件: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所属单位、内设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一致、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在市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发布和协调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部门联合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九条 与具直有关部门等联合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如由市局牵头组织起草,则由市局生成该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材料。
第十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和部门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局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省、市对政府信息发布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应当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时,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依据《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暂行)》,对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纳入市局目标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年度评定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并规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发布顺利进行,防止在公开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所属单位、内设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是指市局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单位、部门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二章 保密审查职责、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市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各单位、部门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主管单位、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市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组织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部门,对是否可以发布等不确定事项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请示;
(四)对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六)负责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拟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交通运输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
(九)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交通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突发交通运输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四)投诉、举报及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五)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十六)交通运输政策、规定调整的措施、方案等情况;
(十七)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及应对处置情况;
(十八)可能影响社会、行业稳定的交通运输信息,以及其他纳入保密范围的交通信息。
第八条 拟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保密期限的信息;
(二)未明确标识密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尚未决定的重大、重要交通运输事项;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依据主管单位、部门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主管单位、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及行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与对该信息的其他有关审核工作同步进行,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保密审查”等意见,注明其依据和理由;保密审查时间不应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条 属于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其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或保存的机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提出是否公开及保密审查的初步意见;
(二)信息产生或保存的机构、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及保密审查的审核意见;
(三)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
(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后,再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以市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本条前四款的程序,在《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发文卡》保密审查意见栏目,提出保密审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拟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公开信息的来源;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四)本单位、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在确定过程中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政府信息的文本;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初审意见及签名和日期;
(五)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及签名和日期;
(六)保密审查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应当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单位、部门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程序经信息产生单位、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责或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需要公开,主办单位、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协办单位、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政府信息,应当由保密管理部门先解密,后公开。
第十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各单位、部门认为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规定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后确定是否公开。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依据《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暂行)》,对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纳入市局目标绩效考评范围,经市局保密委员会审定后,作为年度评定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严的,应当予以纠正;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