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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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市有关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的意见,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
(一)市交通运输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
第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信息:
(一)执法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
(五)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六)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等;
(七)监督检查: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要在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等信息;
(八)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有关执法信息:
(一)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新闻媒体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作为公开的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七条 各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制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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