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是指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细则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六条 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或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依法依自己的名义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制审核制度,并报市局备案。
市局将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局承办案件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