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所形成的档案完整收集、科学管理、有效利用,推进我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我局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应当归档。归档工作由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负责,待重大决策完成后,按我局档案管理的规定将上述档案移交局档案室。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永久保管。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利用应当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严禁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信息。
第六条 局属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局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档案法律法规不力、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