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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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交通运输部门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保持及时更新。需要获得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请阅读本指南,查阅方式为登陆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网址:www.sjzjt.gov.cn)网上查询。
一、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通过交通运输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公开范围
1.局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以市委、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3.全市交通运输年度工作报告。
4.全市及区域性综合交通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有关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信息及相关政策。
5.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7.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权力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等制度和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
3.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5.其他方式。
通过微信公众号、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将在自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石家庄市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对信息进行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0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时间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0311-87819155
传真号码:0311-87818722
邮政编码:050012
(二)公开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当场填写表格提出申请。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流程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条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条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