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五公开”“政策解读”融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字〔2017〕37号)精神,切实将“五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政策解读”要求落实到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公文、会议办理程序,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公开”“政策解读”融入办文办会工作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将“五公开”“政策解读”融入公文、会议办理程序的目标要求,拓展公开范围,强化政策解读,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升公开和解读的质量和实效,实现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促进政策落地落实。
第四条 市局所属单位、内设处室开展“五公开”“政策解读”融入办文办会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市局“五公开”“政策解读”融入办文办会工作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局“五公开”“政策解读”融入办文办会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五公开”融入公文办理程序:
(一)完善源头认定机制,办文单位、部门拟制公文时,应当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查,确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随公文一并报批。经保密审查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不得公开。
(二)除涉密文件外,确定为“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属性的公文,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三)报请以市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单位、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在《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发文卡》相应栏目注明。
(四)各单位、部门报送市局的各类公文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市局办公室将拒收。
(五)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当自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
(六)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相对集中公开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第七条 “政策解读”融入公文办理程序:
(一)明确解读范围。市局代拟出台的政府规章;以市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各单位、部门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都要进行解读。各单位、部门参照确定各自解读范围。解读政策时,要突出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二)落实解读责任。按照“谁起草、读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市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单位、部门会同政策法规部门做好解读工作。对以市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重大政策性文件,相关单位、部门会同政策法规部门及时进行解读,并主动通过门户网站、报社、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进行权威发布。以局直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单位配合。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应带头通过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
(三)规范解读程序。按照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政策解读工作。以局直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签。以市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在政策性文件公布前,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市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四)增强解读效果。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市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对政策解读的“定向定调”作用。注重利用商业网站及都市类、专业类媒体,做好分众化对象传播。更多地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不断拓展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多举实例,多讲故事,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第八条 “五公开”融入会议办理程序:
(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行政决策多方参与等制度,主动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市局以及各单位、部门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
(二)提交局长办公会、局领导专题会议以及各单位、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决策前由承办单位、部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对会议议题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主办单位、部门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
(一)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二)在梳理本单位、部门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做法,制定本级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三)全面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
第十条 建立健全市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市局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扩大主动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二)各单位、部门应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部门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对申请量大、重复性高、涉及范围广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经保密部门审查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转为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依据《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暂行)》,对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将“五公开”“政策解读”要求落实到公文、会议办理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纳入市局目标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年度评定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五公开”“政策解读”融入办文办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