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李鑫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属于城市客运中出租汽车范畴,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及《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规定进行管理。我局正在积极推动,待《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时,将网约车管理相关细化条款纳入其中。同时,密切跟踪国家、省级最新政策法规动态,统筹推进我市网约车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二、压实聚合平台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位,全面压实其对入驻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审核把关、监督管理等主体责任,推动聚合平台规范运营、合规发展。一是严把准入审核关口。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健全入驻审核机制,严格核验入驻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确保其依法取得我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所属营运车辆、驾驶员均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坚决杜绝无资质、不合规主体入驻。指导平台建立健全入驻经营主体档案,规范留存资质证明材料,实行资质信息定期复核、动态更新,从源头筑牢合规经营防线。二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聚合平台枢纽管理作用,督促其压实对入驻平台的日常监管责任,监督入驻平台严格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对入驻平台的服务质量、合规运营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发现违规行为立即采取暂停派单、限期整改等措施。三是严守安全保障底线。督促聚合平台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健全乘客权益保护机制,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
三、构建数据共享与监管机制。要求聚合平台督促入驻平台数据全量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一是建立数据对接机制。推动聚合平台与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通,接入订单信息、车辆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核心数据,确保监管部门实时掌握平台运营动态。二是规范数据管理要求。要求聚合平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不得超越业务必需范围采集个人信息,保障数据安全与乘客隐私。三是强化风险预警处置。依托共享数据,对异常订单、违规定价、投诉高发等情况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向聚合平台推送预警信息,督促平台限期核查整改,形成监管闭环。
四、全力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约车管理相关规定,构建全链条权益保障体系,维护乘客与驾驶员合法权益。一是落实首问责任与先行赔付。督促聚合平台建立健全乘客投诉首问负责制,公开服务监督电话,24小时内响应乘客投诉。对乘客与驾驶员、入驻平台之间的纠纷,聚合平台应先行处理,涉及安全事故、服务违规等情形的,依法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再向责任方追偿。二是规范投诉处理流程。明确投诉受理、核查、反馈的时限与流程。一般事项24小时内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复杂事项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确保乘客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同时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畅通驾驶员投诉渠道,严禁以降权、少派单等方式施压驾驶员接受不合理订单。三是保障驾驶员知情权与选择权。督促入驻平台公开抽成比例、派单规则、收入构成等信息,调整价格或抽成规则时,需提前7日公示,保障驾驶员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不得强制驾驶员接受低于成本的订单。
五、强化竞争秩序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聚合平台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一是遏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严禁聚合平台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禁止通过低价倾销、虚假宣传、排他性合作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二是规范平台合作行为。督促聚合平台公平对待所有入驻的合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接入条件或歧视性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三是加强价格行为监管。重点查处平台虚构原价、虚假优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运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保障措施。一是强化部门协同。建立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聚合平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二是强化督导考核。定期对聚合平台的合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平台入驻资质、服务质量测评挂钩,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乘客、驾驶员及社会公众举报平台违规行为,对查实的问题公开曝光,引导行业自律,营造共治共享的监管氛围。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为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