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416号提案的答复
第416号提案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石交提案字〔2019〕第31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416号提案的答复
刘金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我市公交车司机安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立法上护航公交车行车安全”的建议。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意见中已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加装司机防护盾或防护屏”的建议。为切实保护司机及乘客通行安全,我们已着手开展此项工作,完成了对全市公交车的摸底工作,并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2019)第8项关于对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的标准要求,于4月份启动了项目招标,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尽快完成。
三、关于“加强司机应急培训”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公交车司机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我市公交车司机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是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公交车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二是严格执行培训制度,将应急处置知识、驾驶员自救互救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等内容列入每月培训内容,并梳理总结全国其他地市关于公交车紧急避险的事故案例,组织职工深入学习。三是严格落实“三不上岗”制度,规定理论知识不过关不上岗、驾驶技能不过关不上岗、身心状态不佳不上岗。
四、关于“加强宣传和警示”的建议。2019年1月,市公交总公司组织开展“平安公交、你我同行”主题宣传活动,建立文明出行公益宣传志愿者队伍,组织义务监督员、乘客代表座谈,通过系列宣教活动引导车长安全行车,倡导市民文明出行。同时在司机驾驶防护隔离设施后围或其他醒目位置上设置“影响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涉嫌违法犯罪”等标识,达到警示作用。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8日
领导签发:闫炳华
联系人及电话:秦博 87818829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公安局。





